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制定、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

  第七条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八条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省份申请登记。

  第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品种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

  (四)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五)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已销售种植的品种还应当提供本办法实施前的品种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品种不需要品种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者。

 

第三章  登记与公告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完成种子样品入库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登记证书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将品种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登记编号格式为:GPD +作物种类+(年号)+ 2位数字的省份代号+ 4位数字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农村部予以变更并公告,不再提交种子样品。

登记品种变更事项限于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以及相关的栽培技术要点、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推进品种登记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登记申请与受理,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登记、变更、撤销、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品种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或者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撤销该品种登记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撤销品种登记的,进行十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撤销公告,相应品种停止推广;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第二十九条  品种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登记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登记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品种适应性、抗性鉴定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

  1.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 )
  2. 中国农业科学院
  3.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5. 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6. 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7. 农民日报社
  8. 中国农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农村读物出版社)
  9. 中国农村杂志社
  10. 全国乡村振兴宣传教育中心
  11.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共产党农业农村部党校)
  12.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
  13.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4.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15.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16.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7.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18. 中国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19. 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
  20. 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21.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22.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23.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24. 中国国际减贫中心
  25. 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26.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27.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28.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29.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30.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31.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
  32.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和农田工程监督保护中心
  33.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34. 全国畜牧总站
  35.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36.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37.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38.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39.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40. 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监测中心
  41.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42.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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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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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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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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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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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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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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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垄断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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